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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马某某于年10月13日晚突发头痛,10月14日出现言语表达障碍,查全脑DSA显示左颞叶动静脉畸形,为手术治疗,于年11月4日在x医院行DSA+左颞开颅血管畸形切除术,术后医生告知手术成功。马某某于年12月1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脑动静脉畸形(颞,左);脑出血恢复期(颞,左);2型糖尿病;右小腿骨折内固定术后。
出院后马某某于年3月、年6月前往x医院复查,被告知恢复良好。年9月,马某某至x医院复查后显示肿瘤复发,就诊医师告知马某某其脑部出现不明物体,但无法明确,告知其找手术医生复诊。年9月28日,手术医生再次查阅马某某病历后称无法判断其脑部病变性质。年10月24日,马某某入住x医院,于10月25日行DSA手术,术后马某某不断呕吐,次日再度昏迷。
后医生翻看年住院病历后才询问家属是否知晓年12月12日的病理检查报告结果,此时家属才知晓x医院曾于年12月12日针对马某某出具过病理诊断:胶质母细胞瘤(WHOIV级)。之后马某某一直在x医院住院治疗,于年8月1日因医治无效去世。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x医院未将病理诊断结果告知马某某或其家属,年12月13日马某某出院时亦未对此进行确诊或进行相应治疗,出院后马某某多次复查,x医院在长达11个月的复诊期间内,一直未对马某某或家属提起该诊断,也没有进一步检查和治疗,最终导致肿瘤扩散,马某某错失最佳治疗时间,导致马某某的死亡结果,x医院对此结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三、医方观点
原告所称患者马某某住院的经过基本属实。在患者马某某住院手术之后,曾经做了病理诊断是胶质母细胞瘤,确实是我院的医生对于出院后的报告没有重视,我院认可这个医疗缺陷,但我院不认可原告所提出的不符合法律规定及事实情况的诉讼请求。
四、庭审意见
本院结合鉴定结论(医方占轻微原因)确定x医院的责任比例为10%。结合鉴定结论,x医院对马某某的诊疗过错始于其未将马某某第一次出院前一天回报的病理诊断告知马某某,且未在出院诊断中载明,故马某某第一次住院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应不属于x医院医疗过错导致的损害后果,不应由x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经本院核实,马某某在年12月13日出院后产生的医疗费为.02元。马某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依法确定为元。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侯美如系退休人员,每月有退休收入,故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侯美如的生活费,本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依法确定为元。
五、法院判决
x大学附属x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护理费元、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20元、误工费.82元、家属误工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交通费元,合计.22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